中小企业创业模式

中小企业创业模式   中小企业创业之——组织形式的选择  “想开办商业的人面临的第一个根本问题是哪一种商业组织对于商业利益是最恰当的。有几个因素要加以考虑,这些因素包括建立的难度、出资者的责任、税收考

中小企业创业模式 中小企业创业之——组织形式的选择 “想开办商业的人面临的第一个根本问题是哪一种商业组织对于商业利益是最恰当的。 有几个因素要加以考虑,这些因素包括建立的难度、出资者的责任、税收考虑和资本需要。” (Denneth WClarkson 等著:《韦斯特商法学》,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709 页)。为了便于创业者决定以何种形式设立商业主体,笔者将在下文逐一进行介绍。 (一)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2条第1款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严格说来个体工商户并非企业, 该法律形态在生活中比较常见,且诸多个体工商户都具有不亚于企业的实力。笔者在成都担 任顾问的在一些个体工商户,主营建材、电缆以及茶叶等,每年毛利润能超过千万。 个体工商户有如下特征:(1)不具有法人资格,以个人或家庭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2) 只要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登记。(3)可以起字 号、设立银行账户,申请贷款、为员工提供社会保险等。(4)主要以商铺门店为经营方式, 通过零售商品和提供民生服务为手段获得收入。 (二)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简称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 性经济组织。该法律形态是一种古老的形态,至今仍然广泛运用于商业中。 个人独资企业有如下特征:(1)由一个自然人投资成立。(2)财产归投资者个人所有。(3) 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4)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个人独 资企业是经营实体,是一种企业组织形态,性质上属于非法人组织,具有团体人格的组织体 属性。这点是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一个重要的区别。 (三)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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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创业模式中小企业创业之——组织形式的选择“想开办商业的人面临的第一个根本问题是哪一种商业组织对于商业利益是最恰当的。有几个因素要加以考虑,这些因素包括建立的难度、出资者的责任、税收考虑和资本需要。”(DennethWClarkson等著:《韦斯特商法学》,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709页)。为了便于创业者决定以何种形式设立商业主体,笔者将在下文逐一进行介绍。(一)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条例》第2条第1款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严格说来个体工商户并非企业,该法律形态在生活中比较常见,且诸多个体工商户都具有不亚于企业的实力。笔者在成都担任顾问的在一些个体工商户,主营建材、电缆以及茶叶等,每年毛利润能超过千万。个体工商户有如下特征:(1)不具有法人资格,以个人或家庭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2)只要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登记。(3)可以起字号、设立银行账户,申请贷款、为员工提供社会保险等。(4)主要以商铺门店为经营方式,通过零售商品和提供民生服务为手段获得收入。(二)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简称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该法律形态是一种古老的形态,至今仍然广泛运用于商业中。个人独资企业有如下特征:(1)由一个自然人投资成立。(2)财产归投资者个人所有。(3)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4)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个人独资企业是经营实体,是一种企业组织形态,性质上属于非法人组织,具有团体人格的组织体属性。这点是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一个重要的区别。(三)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种。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盈利性组织。普通合伙中有一种适用于专业服务领域如律所、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形式——有限责任合伙,也称特殊的普通合伙。一般该类合伙企业都具有较大规模,比如成都泰和泰律师事务所。由于*主要针对非专业专业服务领域,且专业服务领域创业者一般都具有较强法律意识,因而下文就不再赘述,以免班门弄斧,贻笑大方。有限合伙企业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其中普通合伙人至少有1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企业具有如下特点:(1)具有很强的人和性,以合伙协议为企业成立的基础和运营的纲领。比较容易分立和解散。(2)不具有法人资格。(3)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4)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四)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指依法设立、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如下特点:(1)依照公司法设立条件和程序成立。(2)具有法人资格,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责任。(3)以营利为目的。有限责任公司中有一种特别的形式——一人公司。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形式的公司,即公司的投资人为一人,由投资人独资经营,但投资人对公司债务仅负有限责任。除自然人和法人出资设立的一人公司外,我国公司法上的国有独资公司也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是其股东地位特殊而已。(五)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是指公司资本为股份所组成的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由于所有股份公司均须是负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公司(但并非所有有限公司都是股份公司),所以一般合称“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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