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1)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保障和促进信息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维护 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保障和促进信息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通过制定统一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组织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信息系统分等级实行安全保护,对等级保护工作的实施进 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公安机关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国家保密 工作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保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国家密码管 理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密码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涉及其他职能部 门管辖范围的事项,由有关职能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国务 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及地方信息化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负责等级保护工作的部门 间协调。 第四条 信息系统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及相关标准规范,督促、检查、指 导本行业、本部门或者本地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第五条 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及其相关标准规范,履行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章等级划分与保护 第六条 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坚持自主定级、自主保护的原则。信息系统的 安全保护等级应当根据信息系统在国家安全、经济建设、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程度, 信息系统遭到破坏后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的合法权益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 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分为以下五级: 第一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 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第二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严 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 第三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 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