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影录音录像公司诉北京电影学院
北影录音录像公司诉北京电影学院 侵犯作品专有使用权纠纷案 原告:北影录音录像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保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晓刚,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颖,北影录音录像公司干部
北影录音录像公司诉北京电影学院 侵犯作品专有使用权纠纷案 原告:北影录音录像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保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晓刚,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颖,北影录音录像公司干部。 被告:北京电影学院。 法定代表人:刘国典,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韩冰,北京市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侯克明,北京电影学院干部。 原告北影录音录像公司因与被告北京电影学院发生侵犯作品专有使用权纠纷, 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北影录音录像公司诉称:1992年3月,作家汪曾棋将其小说《受戒》的电 影、电视剧改编权、拍摄权转让给原告。双方又于1994年12 月续签了有效期至 1998年3月的转让合同。根据合同,原告是小说《受戒》改编权及拍摄权的唯一合 法享有者。为拍摄该作品,原告已完成了前期的准备工作,投入了相当的人力、物 力。1995年:月14日,原告在总第729期《戏剧电影报》上读到了“《受戒》入围 法国短片电影节” 的报道。据此,原告得知北京电影学院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将 小说《受戒》改编、摄制成电影,并组团携该影片参加法国朗格鲁瓦国际学生电影 节,使该片入围法国克雷芒电影节。北京电影学院公然侵犯原告依法享有的作品改 编专有使用权,并将其侵权行为由校内扩展到校外,由国内扩展到国外,给原告带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