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筑师部分规范

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64—89) 2.0.2 饮食建筑严禁建于产生有害、有毒物质的工业企业防护地段内;与有碍公共卫生的污染源应保持一定距离,并须符合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规定。 2.0.4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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