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拓展新兴信贷业务市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业务的操作与管理,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拓展新兴信贷业务市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融资 业务的操作与管理,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3号)、《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 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137号)及 我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据《关于小额贷款 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3号)及国家相关政策规 定,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并经依法注册登记 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专门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 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业务,是指我行向小 额贷款公司发放的,用于支持其对外贷款业务发展需要,以其未 来综合收益和其他合法收入等作为还款来源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第四条 与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业务合作,必须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方针政策和我行相关规定,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 的经营原则。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业务的管理应遵循“择优准入、 以资定贷、股东担保、受托支付”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