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司脱壳经营的对策分析

对公司脱壳经营的对策分析公司的资本运作是企业优化资源配置的需要,也是市场经济对市场主体的要求。但是,一些公司却不采用规范的操作方式,借资本流动逃废债务,进行脱壳经营,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交往中诚信为本的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 www.9ask.cn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www.9ask.cn/souask/ 对公司脱壳经营的对策分析 公司的资本运作是企业优化资源配置的需要,也是市场经济对市场主体的要求。但是,一些公 司却不采用规范的操作方式,借资本流动逃废债务,进行脱壳经营,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交往中诚 1 信为本的原则。笔者在审判实践中就遇到了以下几种具体的情况:、债务人擅自将资产转移给第 2 三人作为注册资本,而债务人自己却无力偿还到期债务;、债务人的开办单位将债务人的资产用 3 于开办单位自己与他人共同设立新公司,导致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债务人将财产全部转 移给其股东,股东将这些财产用于设立新公司,导致债权落空。 目前,针对公司借资本流动逃废债务,进行脱壳经营的情况主要有两种对策:第一种源于民法 的侵权行为理论,将公司脱壳经营定性为侵犯债权的行为,对于企业无偿处置资产,恶意逃债的, ① 应追加以其资产新成立的企业,要求其承担所接受资产范围内的责任。该观点最早的依据是 1993[1993]8“ 年《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号),该纪要认为企业法人核准登记 ” 后,开办单位、投资人或其他人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应依法追回。之后,司法实 践中又有了一些变化。在台湾惠高运通有限公司诉台湾内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托运货物为由向厦 门内田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转移财产共同侵权纠纷一案中,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厦 门内田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明知台湾内田公司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仍以厦门内田公司名 义无偿获取该货物,应认定共同故意实施转移财产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台湾内通公司应 承担偿还运费的责任,厦门内田公司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判决在定性上采用的就是侵权行为理 论,只不过在追究责任时将第三人恶意接受资产的行为同债务人的逃债行为认定为共同侵权行为, 判决了第三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策的第二种源于公司法中否认公司法人人格的理 : 论,具体又有两个分支其中之一认为,债务人与接受资产的第三人之间人格混同,债务人借此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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