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管理办法

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管理办法为保证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规范化,确保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 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制定的依据主要有《学位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

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管理办法 为保证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规范化,确保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 办 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制定的依据主要有《学位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 位 委员会、教育部《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以及天津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相关 管理 制度。 第二条学位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办理、程序规范原则,保证学生的合法权益和学位授予质 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学院注册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学位评定的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位授予工作。 第五条学位办公室为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常设办公机构,学位办公室由教务部代行 职 能。 第六条各系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本系应届毕业学生学位授予的初审工作。 第七条学院每年将学位授予信息及相关材料,报送天津市学位办公室。 第三章学位授予条件 第八条凡学院注册的本科毕业生,在学院规定修业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 审 核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二)学习成绩合格,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 事 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九条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符合本办法所列条件的,可授予学位。 第十条毕业或结业离校未取得学位者,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按照规定修完所缺 学 分,符合本办法所列条件的,可补授学位。 第十一条学生属以下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位: (-)未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各项要求的; (二)受到行政处分尚未解除或终止的; (三)因考试作弊受处分的;

腾讯文库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