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大行政诉讼法教案05行政诉讼证据

第五章行政诉讼证据教学要求:了解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 教学重点与难点:原告、被告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范围;法院调取证据的条件;法院审查证据 的规则。教学方法:

第五章 行政诉讼证据 教学要求: 了解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 教 学重点与难点: 原告、被告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范围;法院调取证据的条件;法院审查证据 的规 则。 教学方法:讲授 学时:2学时 第一节行政诉讼证据概述 一、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与种类 (一)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 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材料和事实。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在行政 诉讼 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材料和事实。可见,证据不单纯是材料和事 实,这些 材料和事实要用来揭示案件事实真相的。在行政诉讼中,能够作为证据 的材料和事实, 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 勘验笔录和现场笔 录。在当事人提供的和法院收集到的上述形式的证据中,有的 是真实的,有的可能是 虚假的,有的可能是伪造的,其中只有真实可靠的证据才 可作为法院判案的根据。这 部分证据称为“可定案证据”。 可定案证据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一《规则》第39条 1、真实性。即作为可定案证据的事实和材料必须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主 观捏 造或者想象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仅以现在的事实为基础,而且有时涉及将来 才发生的 事实。行政诉讼中涉及的将来才发生的事实,基本上是“可能的事实”, 这种“可能” 的事实只在法律的范围内才有意义。而且,”可能的事实”不可能 离开行政机关和相 对人的认识和实践活动。尽管对“可能的事实”的断定必然 受到人们的认识和实践活 动局限性的影响,但行政科学性要求行政活动必须遵循 客观规律。因此,用来证明“可 能的事实”必须具备最大限度的必然性,否则就 达不到行政目标,使具体行政行为无 效或有害。所以行政诉讼证据的客观性受待 证事实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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