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信贷档案资料管理暂行办法
信用社(银行)信贷档案资料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信贷档案资料管理,根据贷款管理和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农村信用社具体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 信用社银行信贷档案资料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信贷档案资料管理,根据贷款管理和档案管理 的有关规定,结合农村信用社具体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信贷档案资料是指按照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有关规 定,在贷前、贷时、贷后管理及回收贷款中的有关资料。 第三条 信贷档案资料管理实行责任制,信用社、信用分社(以 下简称信用社)主任为主要负责人,信贷员、会计、出纳为责任人。 第二章信贷档案资料范围 第四条 贷款前资料: 企业申请贷款应当具备借款人借款申请、法人执照(副本及影印件) 和年检证明、贷款卡(证)及人民银行信贷登记系统的流水账单、税 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开户许可证、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 可证、项目可行性分析论证报告、立项文件、批准文件、合同或章程 (原件及影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必要的个人信息、法人 代码证书(副本及影印件)、企业董事会借款决议书、董事会成员和 主要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企业财务报表(含上年度 年终报表)、年度会计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贷款业务由授权委托人 办理的需提供借款人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信贷员信贷 调查报告及其他必要的资料。 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申请贷款应当具备借款人借款申请、借款 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影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及影印件)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