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后登报声明用于抵押的房产证遗失 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罪

贷款后登报声明用于抵押的房产证遗失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罪一、案情简介   行为人王某系某市国税局职工。1998年3月17日,行为人王某以其子的房产作为抵押物向该市一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购房贷款15万元,期限

贷款后登报声明用于抵押的房产证遗失是 否构成贷款诈骗罪 一、案情简介 行为人王某系某市国税局职工。1998年3月17日,行 为人王某以其子的房产作为抵押物向该市一农村信用合作 社申请购房贷款15万元,期限6个月。同年4月23日,该 信用社同意贷款15万元给其使用,但未按规定到房屋产权 产籍监理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换取《房屋他项权证》。 行为人王某当日即将该款转入其在工行的牡丹卡上,此后, 行为人王某采取欺骗手段,分别从所属居委会、街道、房屋 产权产籍监理部门开具遗失证明,并于1998年5月29日在 该市报纸上刊登其子的房屋所有权证遗失,声明作废,意图 骗取登记机关补发新证。信用社随即发现找到行为人王某追 讨贷款,王于同年6月3日归还贷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 2700余元,至2001年9月7日,行为人王某先后11次共 归还贷款本息38000余元,尚欠本金13万元。2001年8月 22日,信用社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10月22日,公安机 关决定以贷款诈骗罪立案侦查。在2002年7月被刑事拘留 后,其家人帮其偿还尚欠的贷款本金13万元,后被取保候 审。行为人王某矢口否认有诈骗贷款的故意,辩称信用社在 贷款过程中故意刁难他,这样做得目的是为了调理一下信用 社,并无他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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