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转让条件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转让条件 商品房预售,也称期房买卖,根据我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2条之规定,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转让条件 商品房预售,也称期房买卖,根据我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 理办法》第2条之规定,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 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预售制 度起源于香港,俗称为“卖镂花”。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转让条件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转让是指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 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他人的行为。这种转让只变更预售合同的主体, 预售合同的内容不发生变化,由商品房预购人将原预售合同的债权或 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使第三人与预售人之间设立新的民事法律关 系。预售合同转让属于房地产的二手交易,即通常所称的三级市场。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规定:“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 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 定。”这一规定实际上是商品房的预售合同转让的认可。事实上,我 国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在房地产市场中大量存在。根据《城市房地产 管理法》第45条之规定,说明预售合同转让是有条件的。预售合同转 让有如下条件: 1、转让人必须持有经过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和转让合同才 能成为转让人,未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不得转让。这种规定有利于国 家加强宏观管理,加强国家税收。因为预售合同转让主体与预售主体 不同,转让人具有双重身份,它是前一预售合同的预购方,同时又是 后一转让合同的转售方,而不是未竣工商品房预售方,故转让人不具 备预售方的主体资格,也不必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转让人必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