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办法天津市以宅基地换房建设示范小城镇管理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天津市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 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 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 天津市以宅基地换房建设示范小城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以宅基地换房建设示范小城镇工作,改善农民生产、生活环 境,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 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村民以宅基地换房建设并管理示范小城镇工 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宅基地换房建设示范小城镇(以下简称示范小城镇), 是指村民以其宅基地按照规定的标准置换小城镇中的住宅,迁入小城镇居住,建 设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适于产业聚集和生态宜居的小城镇。 第四条 示范小城镇建设坚持土地承包责任制不变、可耕种土地不减、尊重 村民意愿、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合法权益的原则。 示范小城镇应当科学规划、特色设计、适于产业聚集和生态宜居。 示范小城镇建设除建设村民安置住宅区外,可以规划供市场开发、出让的土 地,以土地出让金政府收益部分用于平衡建设资金。 第五条 示范小城镇建设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 部门具体负责协调推动、组织实施。 市农业、建设、规划、土地、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调推动、 组织实施。 第六条 示范小城镇建成后,对村民原有的宅基地和其他集体建设用地统一 组织整理复垦,实现耕地总量不减、质量不降、占补平衡。 第七条 示范小城镇所在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组织领 导,成立专门工作班子,具体组织落实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置换主体资格 认定、房屋权属认定、分配选房、签订换房协议、城镇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示范小城镇建设监督保障机制,对规划管理、 土地利用、工程建设、村民宅基地置换、投融资等方面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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