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
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看守所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结合看守所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一、机构设置标准(一)看守所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
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 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看守所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结合看守 所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一、机构设置标准 (一)看守所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与监所规模相适宜、与实际工作需要相 匹配的医疗机构,并在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二)看守所医疗机构分为卫生所和门诊部两种,按照以下标准设置: 1、关押容量不满500人的看守所设置“卫生所”; 2、关押容量500人以上不满1000人的看守所设置“卫生所”或者“门诊部”; 3、关押容量1000人以上的看守所设置“门诊部”。 (三)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医院。医院的设置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 行。 (四)看守所医疗机构具体设置标准见附件1和附件2。 二、医务人员配置标准 (一)看守所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结合监所规模及勤务工作模式需要, 按照应当保证医务人员每天24小时在所值班的规定确定医务人员配置: 1、关押容量不满300人的看守所配置至少医师2名、注册护士1名。 2、关押容量300人以上不满500人的看守所配置至少医师3名、注册护士2名。 3、关押容量500人以上不满1000人的看守所配置至少医师4名、注册护士3 名,医技人员酌情配置。 4、关押容量1000人以上的看守所配置至少医师6名、注册护士5名、医技人员 1名。1000人以上每增加300名被监管人员,至少增配2名医务人员。 (二)看守所医务人员配置应当以内科或者全科类临床专业为主,医务人员除具备 合法的执业资格、资质外,还需具有相应的临床诊疗经验及对危急症患者进行院前 急救处 1 理的能力,并应当纳入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体系。 三、医疗器材设备配置标准 (一)看守所应当按照保证必需、满足一般、突出特色的原则,配齐监所医疗卫生 工作必备的基础设备和紧急抢救处置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