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学生用电安全制度

学校学生用电平安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宿舍平安用电工作,防止发生用电事故,努力创立资源节约型校园,本着“平安、方便、节约”的原那么,根据教育部、公安部《高等学校消防平安管理规定》(第28号)令,结合我

学校学生用电平安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宿舍平安用电工作,防止发生用电事故,努力创 立资源节约型校园,本着“平安、方便、节约”的原那么,根据教 育部、公安部《高等学校消防平安管理规定》(第28号)令,结合 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学生宿舍是学生住宿、生活和学习的公共场所,更是人员密 度极大的聚居地,涉及公共平安利益和学生生命财产平安,全体学 生应牢固树立平安用电和节约用电意识,自觉学习和掌握用电常 识,做到平安用电和节约用电。 第二条全体学生应保护用电设施,如发现电线损坏、裸露、漏电等 现象,应及时报告宿舍管理人员或辅导员。 第三条任何学生不得在宿舍及宿舍公共区域私自拆接电源;不得私 自安装灯头、增设供电设施及供电线路;不得拆修配电设施等。 第四条学生合理使用电器时,应自觉做到: 1、各类电器应为正规厂家生产、质量合格,且处于平安使用期限 内。 2、学生离开宿舍应及时关闭相应电源,不得在无人使用时让电器 处于通电或待机状态,养成平安节约用电的良好习惯。 第五条禁止使用假冒伪劣电器、无国家强制性3C平安认证标志或 者有故障的电器产品;任何学生不得擅自接触配电设施或将照明灯 头、电源接口移近易燃物(蚊帐、棉质、纸质物品等)使用。 第六条禁止使用“热得快”、电饭煲、电热炉、电炒锅、电熨斗、 微波炉、电磁炉、电热毯、电热杯、电取暖器、电烘干机、电热水 器、电榨汁机以及其它可能导致超负荷用电、平安系数较低,以及 与宿舍功能不相适应、妨碍水电管理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电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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