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岩溪镇火灾报告制度[修改版]

第一篇:红岩溪镇火灾报告制度红岩溪镇火灾报告制度一、值班人员接到已经燃烧结束的火灾时,必须将起火时间、地点、起因、林地类型、扑灭时间及损失等情况记录完整,提出拟办意见,送防火办负责人或镇领导决定按规定

第一篇:红岩溪镇火灾报告制度 红岩溪镇火灾报告制度 一、值班人员接到已经燃烧结束的火灾时,必须将起火时间、地点、起因、林地类型、扑灭时间及损 失等情况记录完整,提出拟办意见,送防火办负责人或镇领导决定按规定上报。 二、值班人员在接到火情时,应首先记录起火时间、地点、林地类型、火情程度等情况,并在保证扑 火安全的前提下,组织人员,立即扑救。 三、对正在燃烧的火情,在没有核查清楚起火地点和损失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对外公布。 四、属八种类型之一的森林火灾扑灭后,必须按八种火灾报表内容全面上报县森林防火指挥办公室。 五、无论大小火情,必须做到及时、如实上报、严禁瞒报、虚报。 第二篇:岩溪镇机关考勤制度 岩溪镇机关考勤制度 1、镇机关全体人员要自觉加强组织纪律性,严格遵守机关工作纪律,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勤。 2、机关安排的会议及其他重大活动均实行点名考勤制度,上级安排的会议或其他确需参加的事项要 按规定请假。确因公出发,无法履行请假手续的,须向分管领导说明情况,否则一律按缺勤处理。 3、考勤工作由镇纪委、党政办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凡抽查不在岗,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又不 知去向的,视为迟到、旷勤或早退,视情节轻重,作出口头批评、书面检查、效能告诫、取消评先评优等 处罚。 4、有病、有事要事先写请假条,按规定经分管领导审批后交党政办,确有急事或遇特殊情况无法履 行请假手续的,应先通过电话说明情况,事后履行补假手续。无请假条或未经领导签字批准者,一律按旷 勤处理。 5、严格请假审批权限。党政领导成员请假须经书记或镇长批准;机关干部、工作人员请假一天以内 须经分管领导批准,请假两天以上者须经书记或镇长批准。 6、婚、丧、产假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婚假七天,男女年满二十五周岁,增加到十五天;直系亲属 死亡,经批准,给予丧假三天;产假九十天,年满二十五周岁者产假半年。 7、全年脱产学习超过六个月、累计病假超过三个月、事 假超过三十天、旷工超过五天者,扣除年终工作考核奖金。连续旷勤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 1530 天或累计超过天者报告上级有关部门,予以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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