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否决所有投标

否决所有投标 《政府采购法》将否决所有投标称之为“废标”。 否决所有投标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所有的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 要求,因每个投标均被界定为废标、被认为无效或不合格,所以,评 标委员会否决了所有的投标。二是部分投标被界定为废标、被认为无 效或不合格之后,仅剩余不足3个的有效投标,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 争的,违反了招标采购的根本目的,所以,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 投标。 《政府采购法》第36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予废标:(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 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 规行为的;(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 的;(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 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重新招标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 本法重新招标。 例: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所有投标被否决后,招标人 应( )。(09真题) A.协商确定中标候选人 B.要求所有的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再次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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