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区闲置厂房租赁管理告知书
园区闲置厂房租赁管理告知书为了提高园区范围内存量厂房的使用效率,进一步规范厂房租赁行为,改善园区发展环境,优化园区产业结构,不断提升园区经济发展能力,特告知企业如下:一、厂房出租企业1、 出租厂房需具
园区闲置厂房租赁管理告知书 为了提高园区范围内存量厂房的使用效率,进一步规范厂房租赁 行为,改善园区发展环境,优化园区产业结构,不断提升园区经济发 展能力,特告知企业如下: 一、厂房出租企业 1 、出租厂房需具备合法产权证件,如共有产权须取得共有人同 意;房屋能正常使用,不属于危险房屋、违章建筑。已经抵押的房屋, 在未得到抵押权人的同意之前不准出租。 2 、企业将闲置厂房对外出租前,须向园区企业服务中心申请闲 置厂房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时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介绍资料和经审核 验收过的竣工规划总平面图、房产证复印件,并填写《宝山工业园区 3 拟出租厂房登记备案表》。园区管委会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领取登 记备案意见,领取登记备案意见并与园区签订《承诺书》后方可出租。 登记备案窗口:园区企业服务中心 3385103733851041 联系人:沈玲潘人杰 二、承租企业 1 、承租企业产业导向需符合园区产业规划,禁止从事冶炼、铸 造、印染、造纸、制革、电镀、毛纺、化纤、污染化工等不符合园区 , 产业导向的高能耗、高污染加工制造详见《上海产业结构调整负面 2014 清单及能效指南(版)》。 2 、承租企业明确承租意向后,须向园区企业服务中心提出厂房 , 租赁申请提交《宝山工业园区租赁厂房项目登记表》、《可行性研 1 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在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款的要求 5 下,园区企业服务中心受理。园区管委会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领取 ( 登记意见,领取登记意见并与园区签订《承诺书》后方可承租特殊 项目需咨询相关职能部门意见的适当延长审批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