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毒管理办法(共5则范文)[修改版]

第一篇:消毒管理办法(共)消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消毒管理,改善卫生条件,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医疗卫生单位和从事医疗卫生用品生

第一篇:消毒管理办法(共) 消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消毒管理,改善卫生条件,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 办法适用于各医疗卫生单位和从事医疗卫生用品生产、销售、使用部门以及一切需要消毒的环境。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领导全国消毒管理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把消毒工作纳入医疗卫生发展计划, 制定考核检查制度。第四条各级卫生防疫部门是贯彻执行本办法的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规定履行 监督权。 第二章医疗卫生单位的消毒第五条医疗卫生单位包括:各类医院、血站、疗养院、门诊部、救护站、医 务室、卫生防疫保健机构、科研部门的微生物实验室和个体开业诊所等。第六条各医疗卫生单位须设立 由主要负责人负责的消毒隔离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消毒技术指导和监督、监测工作,建立消毒隔离常规, 并接受所在地区卫生防疫部门的监督。第七条医疗卫生人员必须接受消毒灭菌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 牢固树立消毒隔离观念,严格执行消毒灭菌常规。从事传染病微生物实验室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按传染病 管理办法进行工作。第八条伸入组织、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要 达到消毒。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必须1用1灭菌。凡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用后必须及时回 收,由单位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第九条医疗卫生单位要使用经卫生部批准的药械进行消毒,定 期监测消毒效果。空气、物体表面和医疗用品必须达到卫生标准。第十条医疗卫生单位的污水按国家现 行医院污水排放标准执行。污物、运送病人的车辆、工具等必须进行消毒处理。 第二篇:解析化制场之消毒方法消毒设备及管理办法 化制场之消毒方法消毒设备及管理办法 1 第条 本办法依动物传染病防治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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