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评审实施办法

石家庄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评审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工作,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生产安全事故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国家安全生

石家庄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评审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工作,根 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生产安全事故预案管理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印发《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安监总 厅应急[2009]73号)与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 发《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通知(冀安办〔2009〕13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 备案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应急预案评审 第三条市、县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 制应急预案进行审定;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 配合,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第四条矿山、冶金、石油、建筑施工单位与易燃易爆 物品、 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 用单位与中型规模以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 本单位编制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形成附有专家签字 评审报告。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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