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

安徽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配置行政机构职责,规范行政机构设置,加强编制管理,提高行政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安徽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配置行政机构职责,规范行政机构设置,加强 编制管理,提高行政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 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 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机构,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工 作部门、派出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及乡(镇)人民政府的综合办事 机构等。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机构的职责配置、机构设置、编 制核定以及对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转变政府职能、创新行政管 理方式、改善公共服务、提升人员素质等途径,严格控制行政机构编 制,提高行政机构编制管理和使用效益,推动服务型政府建设。 行政机构的职责配置、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应当与本地经 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行政机构职 责配置、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并对下级机构编制工作进行业务 指导和监督。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是指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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