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伤残鉴定标准的不均衡性
试论伤残鉴定标准的不均衡性【关键词】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中图分类号1d919.4:d922.14【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7—9297(20xx)01—0064—02我国现行的伤残鉴定标
试论伤残鉴定标准的不均衡性 【关键词】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 【中图分类号1d919.4:d922.1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xx)01—0064—02 我国现行的伤残鉴定标准,诸如《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 残评定标准》(以下简称《道标》)、《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 鉴定标准》及各省制定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等,在依 据标准进行伤残评定中往往存在伤残等级不能完全反映伤者实 际状况,或同样的伤残等级的个体状况存在明显差异,给实际处 理带来很大的困惑,往往产生矛盾,增加了实际检案的难度。究 其原因是伤残标准存在不均衡性。 纵观伤残鉴定标准,以《道标》为例,说明其存在的几方面的 不均衡性。 一 、不均衡性的表现 (一)同一级别间存在不均衡性 如《道标》4.10.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h)一肢体完 全性感觉缺失与4.10.10肢体损伤致:b)双手感觉缺失25%以 上间明显存在不均衡性;如《道标》4.10.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 损伤致:b)外伤性癫痫,药物能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 变与4.10.4胸部损伤致:b)4肋以上骨折间明显存在不均衡性 等。后者的严重程度明显轻于前者。 (二)不同等级间存在不均衡性 从伤残等级划分依据看,所反映对个体影响的程度存在不 均衡性,如《道标》4.8.6腹部损伤致:b)脾切除与《道标》4.9.1颅 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 活动能力部分受限间,从对伤残等级划分所依据的几方面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