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pAAA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是指中央文化
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 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是指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主体(以 下统称“转让方”)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文化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 “文交所”)公开发布转让信息,公开竞价转让国有产权的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禁止转让的国有产权,不得作为转让标的。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中央文化企业是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文化 企业。产权交易应当进入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中央文 资监管机构”)规定的文交所进行。 第四条 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 竞争的原则。文交所应当按照本规则组织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接受中央文 资监管机构的监督,加强自律管理,维护 市场秩序,保证产权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 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程序包括:受理转让申请、发布转让信息、 登记受让意向、组织交易签约、结算交易资金、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章 受理转让申请 第六条 文交所承担产权转让交易申请的受理工作。实行会员制的产权交易机 构,应当在网站上公布会员的名单,供转让方、受让方自主选择,签订委托代理合 同,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第七条 转让方向文交所提出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递交申请书和产权转让 公告等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