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宣贯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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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宣贯力度,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监督所沈文高 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定义,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 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随着医疗服务市场竞争 的加剧及广告业的发展,医疗广告的刊播载体和方式日趋多样化,既有电视、 广播、报刊杂志等传统新闻媒体,也有通过宽带网络、短信等现代信息传 输设备,以及通过派发、邮寄的印刷品广告和张贴的户外广告,更有甚者 是聘用“医托”以推荐名医为由欺骗患者。违法医疗广告的存在,不仅扰 乱了医疗服务市场,阻碍了广告业的健康发展,而且损害了患者的合法利 益,甚至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构成危害。 一、当前我国医疗广告监管模式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决定修改公布,自 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归纳,主要有以下 四个方面: (一)严格限定的医疗广告内容。《办法》规定,允许发布的医疗广告 内容仅限于医疗机构名称、地址、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所有制形式 共6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载明的事项,并可增加医疗机构的接 诊时间和联系电话,共8项内容。 (二)严格规范的医疗广告发布形式。《办法》规定,禁止以新闻报 道形式、医疗咨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报纸、 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播放刊登的医疗咨讯类专题节目,重点应 该介绍有关医学发展的信息、动态和成果,不应该成为医疗机构自我吹嘘, 招揽患者的窗口。同时规定了有关人物专访、专题报道可以出现医疗机构 名称,但不得出现医疗机构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