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

南京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2021年10月19日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21年12月2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

南京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 年月日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 (20211019 三次会议通过年月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2021122 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信息采集和管理 第三章公共服务和权益保障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本市流动人口合法权益,规范流动人口服务管理, 促进 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和国家 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信息采集和管理、公共服务和 权益保 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本市行政区 域内居 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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