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抵质押物贷前尽职核实制度实施办法

银行抵质押物贷前尽职核实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业务贷前尽职调查,确保抵质押物 真实、足值、合法合规,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 质量,根据国家及本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银行抵质押物贷前尽职核实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信贷业务贷前尽职调查,确保抵质押物真实、足值、 合法合规,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国家及本行 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贷前尽职核实制度是指对信贷业务(个人住房 按揭、汽车消费按揭除外)中的抵质押物状况进行现场核实的管理制 度。 第三条 贷前尽职核实主要内容包括对抵质押物的价值、变现力、 现状等进行现场询问和察看,并按要求对上述问题作出明确结论。 第四条 贷前尽职核实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由经办行行 长、分管授信副行长、信贷部门负责人、分行独立授信审批官和总行 风险管理部派人进行现场核实。 第五条 贷前尽职核实不能代替贷前调查程序,仅负责对抵质押物 状况进行现场贷前核实,并对核实工作负责。贷前调查必须尽职并由 经办行全面负责。 第二章贷前尽职核实流程 第六条 经办行办理新增抵质押信贷业务,贷前尽职核实抵质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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