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条例

广播电视条例  广播电视:是通过无线电波或通过导线向广大地区播送音响、图像节目的传播媒介,统称为广播。只播送声音的,称为声音广播;播送图像和声音的,称为电视广播。下文是最新广播电视条例,欢迎阅读!最新

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 广播电视条例 广播电视:是通过无线电波或通过导线向广大地区播送音响、图像节目的传播 媒介,统称为广播。只播送声音的,称为声音广播;播送图像和声音的,称为电视广 播。下文是最新广播电视条例,欢迎阅读! 最新广播电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广播电视管理,发展广播电视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 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采编、制 作、播放、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等活动。 第三条广播电视事业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 的舆论导向。 第四条国家发展广播电视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广播电视事业纳入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需要和财力逐步增加投入,提高广播电视覆盖率。 国家支持农村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 国家扶持民族自治地方和边远贫困地区发展广播电视事业。 第五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第六条全国性广播电视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并在国务 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活动。 第七条国家对为广播电视事业发展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广播电台和电视台 第八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规划, 确定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总量、布局和结构。 本条例所称广播电台、电视台是指采编、制作并通过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播放 广播电视节目的机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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