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
成都市温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行为, 确保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更好地维护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成都市温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行为, 确 保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更好地维护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 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和《四川 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等规定,结合工作 实际,制定本 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人力资源社会 保 障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给予 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三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处罚法定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 坚持 以法律为依据。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定的, 在适用 法律时应当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 般法、新法 优于旧法的原则。 (二)公平公正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 平等 对待被处罚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 危害等因 素基本相同的同类案件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 法律依据、处 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三)过罚相当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 充分 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 等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