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监控政府与管理者
如何监控政府与管理者 由于国有企业存在所有者缺位、监视机构虚位的“一股独大”的“内部人控制”现象,加上“政企”、“政资”尚未完全分开,使政府对企业的控制一方面表现为行政上的“超强控制”;另一方面表现为
如何监控政府与管理者 由于国有企业存在所有者缺位、监视机构虚位的“一股独大”的 “内部人控制”现象,加上“政企”、“政资”尚未完全分开,使 政府对企业的控制一方面表现为行政上的“超强控制”;另一方面 表现为产权上的“超弱控制”,经理人员与政府博弈的结果是:局 部经理人员利用政府产权上的超弱控制形成了事实上的内部人控 制,同时又利用政府在行政上的超强控制推脱在经营上的责任,转 嫁经营风险。为此,政府采取相关措施对国有企业进行外部监管。 (一)稽察特派员 1. 稽察目的 (1)在没有建立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之前,强化资产所有者的 监视功能; (2)有效鞭策经营者尽职尽责,努力工作; (3)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降低侵蚀国有资产的预期边际效用; (4)防止经营管理者滥用职权、贪污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5)为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体系奠定良好的根底。 2. 稽察特派作原那么 (1)稽察特派员不干预、不参与企业正常经营活动 (2)稽察特派员对企业经营决策不发表任何意见,也不得提出任何 建议 (3)稽察特派员不掌握任何经济资源,不制定任何经济政策,也没 有任何惩罚的权利; (4)稽察特派员与企业不发生任何利益往来。 3. 稽察对象:国家重点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或控股公司。 4. 稽察范围:每个稽察特派员负责5家企业,每年2次对稽察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