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煤矿的要求

关闭煤矿的要求 在关闭煤矿的过程中,有一些地方和煤矿不关或者假关,关而不“死”,致使一些煤矿擅自生产或者“死灰复燃”。《特殊规定》对需要关闭的煤矿、关闭的程序和关闭的要求作出了明确详细的规定。

关闭煤矿的要求 在关闭煤矿的过程中,有一些地方和煤矿不关或者假关,关而不“死”, 致使一些煤矿擅自生产或者“死灰复燃”。《特殊规定》对需要关闭的煤 矿、关闭的程序和关闭的要求作出了明确详细的规定。 (一)非法煤矿的关闭 1.应予关闭的非法煤矿 《特殊规定》不仅界定了非法煤矿,而且还明确了应予关闭的非法煤 矿的4种情形: (1)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擅自生产的; (2)在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觉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3)停产整顿期间擅自从事生产的; (4)经整顿验收不合格的。 2.关闭煤矿的打算程序 过去有关法律、法规对关闭煤矿的行政执法主体和关闭程序不够明确, 《特殊规定》从以下两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1)有关部门向有关人民政府提出关闭的建议。不管地方人民政府负 责安全生产监视治理的部门还是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只要是在履行各 自职责的过程中发觉应予关闭的非法煤矿,都有权向所在地方的人民政府 提出关闭煤矿的建议。在提出关闭建议的同时,还应当依法责令停顿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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