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职业大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

附件苏州市职业大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校风学风,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附件 苏州市职业大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校风学风,促进学生 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 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三条 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原则;做到事实清楚、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四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以下简称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危害程 度、认错态度和悔改表现,给予下列之一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违纪,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学校学生管理部门或学生所在院系(部) 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违纪行为,认识深刻,悔改表现突出的,或主动挽回损失、有效阻止 危害结果发生的; (二)能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或积极协助组织调查问题,认错态度好 的; (三)紧急避险造成违纪的。 第二章 违纪行为及处理 第六条 ,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 籍处分;组织成立非法组织或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策划、组织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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