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试行)

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统一全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标准,依法、客观、公正地对涉案财物进行价格鉴定,规价格鉴定行为,提高价格鉴定的科学性,维护国家利益以及

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统一全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标准,依法、客观、 公正地对涉案财物进行价格鉴定,规价格鉴定行为,提高价格鉴 定的科学性,维护国家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 益,实施《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管理办法》,促进涉案财物价格 鉴定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价格法》、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计委《关于统一赃物估 价工作的通知》、《扣押、追缴、没收财物价格鉴定管理办法》 和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 〈关于规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及有关法规、政策, 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涉案财物是指各种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中的 财物,包括查封物、扣押物、追缴物、没收物、应税物、纠纷物、 理赔物、抵押物、质押物、拍卖物、无主物、土地、房地产、资 源性财产、事故定损以及其他各种涉案的有形、无形财产。 第三条价格认证中心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人员是指取得价格鉴证师资格或 国家计委颁发的涉案财物价格鉴定人员书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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