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黄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案件办理制度

宜黄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案件办理制度限时办结制度为保证行政案件办理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及行政执法的有效性,防止不作为和杜绝乱作为,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法管理,依据《行政处罚法》和《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

宜黄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案件办理制度 限时办结制度 为保证行政案件办理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及行政执法的有效 性,防止不作为和杜绝乱作为,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法管理, 依据《行政处罚法》和《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等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现场处罚案件 一、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 内缴交到局财务入帐后同时开具罚没票据,局财务应当在2日内 将罚款缴付至指定银行。并将罚没票据复印,一并装订入案卷7 日内结案归档。 二、不属于现场收缴罚款的,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行 政相对人15日后,案卷7日内结案归档(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 决定的除外)。 第二条立案案件 一般立案案件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行政相对人15日 后,案卷7日内结案归档,但从立案到结案不得超过三个月(经 上级局批准延期的案件和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不在此限)。 立案查处的案件立案须报分管领导审批。自领导批准立案查 处之日起,一般在10日内完成调查取证,并及时把案件材料报 本局案审会办公室进行初审。 行政案件审委会办公室对案件承办机构报送的案件全部材料 和提出的初步处理意见在3日内进行初步审核。对事实不清、证 据不确凿的,退回案件承办单位(人)进行调查补证。对案件事 实清楚、证据确凿、材料齐全的,即可提交审委会进行集体审议。 审委会办公室应当在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或者听证活动 结束后3日内,将有关情况或笔录报送审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 委员审批。审理决定告知后无疑义的,不属听证范围的案件,即 可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属听证范围的案件,行政相对人不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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