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环境管理工作规定
农村环境管理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全面提升农路、河道、绿化、垃圾处理“四位一体”长效管理工作水平,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实现农村经济与环境、人与自然全面协调和谐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
16 第页共页 农村环境管理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全面提升农路、河道、绿化、垃圾处理“四位一体”长 效管理工作水平,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实现农村经济与环境、人 与自然全面协调和谐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环境四位一体长效管理考核的对象为各镇(区)人民 政府(管委会)。 第三条农村环境四位一体长效管理工作标准为: (一)农路管护标准:道路两侧及其用地范围内无暴露生活垃圾、 建筑及农业生产垃圾、秸杆堆放现象;边坡排水沟整理到位;路肩边 坡无15cm以上高草,无农作物种植,路肩宽度达到75cm以上;路面 (桥面)干净整洁,无堆积和抛洒物,无占道和占道摊晒农作物、损 坏绿化等现象;路面保持完好,无损坏现象,交通标志、标线全覆盖 并符合国标,全面推行安保工程,管养覆盖率达100%,管护达标率 达95%以上。 (二)河道管护标准:所有河道及沟塘水面清洁,无水花生、无水 浮莲、无大面积浮萍等恶性水生作物,无漂浮垃圾、杂草杂物,水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