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事迹演讲稿3篇
党员事迹演讲稿3篇 六周岁的人,因体力、智力已相当发展,并有一定社会知识,已具有分辩是非善恶的能力,因此,应当要求他们对自己的一切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
党员事迹演讲稿3篇 六周岁的人,因体力、智力已相当发展,并有一定社会知识, 已具有分辩是非善恶的能力,因此,应当要求他们对自己的一切 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人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xx、抢劫、贩卖毒品、放火、 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样规定,是充分考虑了他 们的智力发展情况,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一般已具 有事实上的识别能力,但由于年龄尚小,智力发育尚不够完善, 缺乏社会知识,还不具有完全识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 他们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应当受他们刑事责任能力的限制,不能要 求他们对一切犯罪都负刑事责任,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四 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有犯以上规定的八种犯罪,才负刑事 责任。由此可见,法律对未成年人加以保护的同时,也给予了一 定的惩罚。那么有些同学会说我现在还不到十四周岁呢,在这里 我要告诉你们,如果你实施犯罪行为时年龄虽未达到能追究刑事 责任的界限,国家法律还是有惩罚的措施的,比如作治安处罚、 送劳动教养、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等等。同时我认为一个人走上 犯罪道路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常言道:千里之堤,溃于蚁穴。 如从小养成了各种不良习性的话,以后要改正就很难,平时又不 第1页共 30 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