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承诺与招标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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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与《招标投标法》中要约与承诺的不同 《合同法》作为规范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规定了 合同的订立必须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而《招投标法》作为 规范招投标活动中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也规定了招投标活 动中合同订立的要约与承诺阶段,但是两者的规定却存在一些不 同。 一、关于要约 在招投标过程中,从《合同法》意义上讲,招标是指招标人 采取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的形式,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要 约邀请以吸引其投标的意思表示。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招标 属于要约邀请的性质。 投标是一种法律上的要约行为,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出 的要求和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投标人发出的包括合同主要条 款的意思表示。 《招标投标法》第29条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 交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 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 成部分。”这条规定与《合同法》中关于要约的规定有三点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