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商贸领域案件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调研报告
关于对商贸领域案件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调研报告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法律适用疑难问题•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刑法第165条)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
关于对商贸领域案件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 调研报告 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法律适用疑难 问题 165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刑法第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十万无以上的, 应予追诉。 166 •为亲友非法牟利案(刑法第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利,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1 、致使有关单位停产、破产的; 2 、造成恶劣影响的。 3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 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