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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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提高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 合理确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标准,满足办公使 用功能的需要,加强管理和监督,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全 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的项目建 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 依据。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乡(镇、苏木)级及以上党的机关、 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 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各级机关组成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 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新建(或购置)、改建 和扩建工程。配备、租用办公用房参照执行。 第四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必须贯彻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反对 浪费的方针,按照统筹兼顾、适用为主、满足办公需要的原则进行建设。 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的办公用房,应充分利用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 打破系统、部门之间的界限,实行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共同使用。 第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要求, 从严控制用地规模,严格土地审批,节约集约用地,严禁超标准占地、 低效利用土地,不得占用耕地,新建项目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 等设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