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公布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长春市等10个市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年税额标准的批复》(吉政函[2007]140号)文件规定:长春市的地级一共分九级,具体规定如下: 一级地年纳税额24元; 二级地年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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