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
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修订草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用水,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
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 (修订草案)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生 第一条 活、生产和其他各项用水,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和相 第二条 关活动。 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城市供水行 第三条 政管理工作。市供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 李沧区城市供水的有关行政管理工作。 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和各县级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称区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供水行 政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 作。 城市供水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 城市供水应当遵循综合利用与节约用水相结合,保 第五条 障供水与保证水质并重的原则,优先保证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和关 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用水单位的用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