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的法律特征和种类

保管合同的法律特征和种类   保管合同又称存放合同、寄托合同,是指保管人妥善保管存放人交付的物品,并在一定时期或一段时间后归复原物,存放人按约定向保管人支付或不支付保管费用的合同。它属于一种提供劳务的

保管合同的法律特征和种类 保管合同又称存放合同、寄托合同,是指保管人妥善保管存放 人交付的物品,并在一定时期或一段时间后归复原物,存放人按约 定向保管人支付或不支付保管费用的合同。它属于一种提供劳务的 合同,提供劳务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保管合同为实践性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 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在一般情况下,保管合同 的成立,不仅须有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且须有存放人将 保管物交付于保管人的行为。 保管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保管合同是社会成员相互提供帮助或效劳部门为人们提供效劳 的一种形式,应以无偿为原那么,当事人没有约定保管费,或者约 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合同是 无偿合同。当事人也可以约定为保管而给付报酬,此时保管合同为 有偿合同,在此时,保管合同是双务合同。 保管合同仅以存放人对保管物的实际交付为成立要件,并不要 求当事人必须采取何种特定形式,因此,保管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保管合同以物品的保管为目的 保管合同订立的直接目的是由保管人保管物品,而非以保管人 获得保管物品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力为目的。因此,保管合同的标的 是保管人的保管行为,保管人的保管行为,保管人的主要义务是保 管存放人的交付其保管的物品。 保管合同转移标的物的占有 保管合同以标的物交给保管人为成立要件,但保管合同不以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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