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服务合同
广播电视服务合同第一章 概则第一条 本合同之目的澳门地区,下简称“批给人”,通过本合同授予澳门广播电视有跟公司,下简称“承批人”,下述的权利:提供电视及声音广播公共电信服务;建立及操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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