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一般规定第2.1.1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设置空气调节:一、对于高级民用建筑,当采用采暖通风达不到舒适性温湿度标准时;二、对于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当采用暖通风达不到工艺对室内温湿度要求时.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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