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建设晋陕蒙接壤地区水土保持规定
开发建设晋陕蒙接壤地区水土保持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山西、陕西、内蒙古(以下简称晋陕蒙)接壤地区开发建设中的水土保持工作,促进该地区经济建设的发展,保护生态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晋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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