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梳理实践中如何追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裁判梳理实践中如何追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 干问题的规定》,并于2020年作出修正,其中第二十条规定:”作 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
裁判梳理实践中如何追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 股东为被执行人? 2016 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 干问题的规 2020 ,, 定》并于年作出修正其中第二十条规定:”作 为被执行人的一人 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 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 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条文对在执行程序中追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确立了执 行依据。从该条规定可知,在执行程序中追加作为被执行 人的一人有限责任 公司的股东,前提条件为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 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实质条件为该股东不能 证明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分离。然而,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 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的界定比较困难,本文将结合部分地区法院 的司法判 决加以分析探讨,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