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小学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中小学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校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更好地教育改革和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山东省中小学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校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更好地 教育改革和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 法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全省中小学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档案(以下简称学校档案)系指普通高中、初中、 小学在教育、教学、科研、党政管理以及其他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反映学校历 史面貌的、对学校和社会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 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学校档案工作是办好学校的基础工作之一,是学校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 也是衡量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把档案 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列入领导议事日程。 “” 第四条学校挡案工作实行四同步管理。即在布置、检查、总结、验收学校 各项工作的同时,布置、检查、总结、验收档案工作。 第二章管理体制、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学校档案工作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领导,同时接 受国家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学校要确定一名校长分管 档案工作,并定期研究和及时解决档案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第六条学校设立综合档案室,由校长办公室领导,其基本任务是: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法令、政策和规定,制定本学校档案 工作制度和规划; (二)集中统一管理学校各类档案,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为党和国家积累 档案史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