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施工安全相关法规

道路施工安全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二条 改建公路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

道路施工安全相关法规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改建公路时,施工单位应 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需要车辆绕行的, 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 辆和行人通行。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 国公路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 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 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 工作。 第十六条 禁止将公路作为检验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 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 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 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 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 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 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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