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相关规定
《浙江省平安消费条例》相关规定 新的《浙江省平安消费》有什么?那么,下面是给大家介绍的的《浙江省平安消费条例》相关规定,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条例》第二条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消费经营活动
《浙江省平安消费条例》相关规定 新的《浙江省平安消费》有什么?那么,下面是给大家介绍的的 《浙江省平安消费条例》相关规定,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条例》第二条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消费经营活动的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消费经营单位)的平安消费 及其相关监视管理适用本条例”。明确了消费经营单位既包括企业 和事业单位,又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其他经济组织。同 时,对行为的适用范围,既明确了消费经营单位的平安消费活动, 又包括了对平安消费的监视管理活动。这样的适用范围界定,表达 浙江以民营经济为主的特色,更具确定性,有效防止了条例执行时 引起的争议。 我省区域经济特点明显,要使平安消费监管工作到位,必须依 靠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来承担我省量大面广的中小企业的平 安消费监视管理工作。由于《平安消费法》将平安消费监视管理权 赋予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在平安消费监视管理工作上存在“有管理责任,无监管权利” 的问题,影响了监视管理工作的效果。为解决这一突出矛盾,《条 例》第六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平安消费监视 管理工作的需要,建立或者确定平安消费监视管理机构,装备平安 消费监视管理人员,加强平安消费监视管理工作。第三十六条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施行平安消费监视管理时,可以行使 平安消费检查权、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权、责令排除事故隐患权、重 大事故隐患采取应急措施权、行政处分建议权等。并明确,乡镇人 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和协助负有平安消费监视管理职责的 部门开展平安消费监视检查。为此,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