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应采用“退出—出让”模式

摘要:“三权分置”中宅基地的流转,在目前我国无法对宅基地使用权实施去身份化的赋权 并允许转让的背景下,不应是宅基地使用权人独立自主地为他人设定次级用益物权,也很难 是受让人直接从集体取得法定承租权,而

“三权分置”中宅基地的流转,在目前我国无法对宅基地使用权实施去身份化的赋权并 摘要: 允许转让的背景下,不应是宅基地使用权人独立自主地为他人设定次级用益物权,也很难是 受让人直接从集体取得法定承租权,而应是在借鉴国有划拨土地流转方式的基础上,由宅基 地使用权人自愿将宅基地在一定期限内退回给集体,并由集体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受 让人,此即“退出一出让”模式。这一做法已为地方立法所证明,也是我国土地权利制度发展 路径依赖的结果,具有平衡农民与集体利益,权利保障规范、清晰和稳定等制度优势。 :三权分置;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权 关键词 一、问题的提出 自中央提出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方案以来,相关的讨论如火如荼,对于其分置的权利 类型和分置方式,分歧仍然很大。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前提是宅基地使用权本身的禁止转让。 提出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原因,一方面,是为了盘活宅基地,另一方面,宅基地使用权本身具 有身份性,需要承担对村民的保障职能,因此法律禁止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很多学者强调 要通过赋权的方式,解禁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这实际上意味着宅基地使用权突破了身份的 限制,不再以特定身份主体的存续为权利存续的条件,显然是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根本变革, 将会创造一种主体自由、转让自由且没有时间限制的土地使用权。这种改革方向从长远看固 然值得赞同,但在中央强调“不能把集体土地所有制改没了”的背景下,其很难说具有现实 性。 在禁止宅基地使用权本身转让的前提下,关于宅基地流转路径的观点 主要有如下几种。第一,承租权说,即认为农民房屋的受让人可以基于出租法律规定或合同 约定的问题。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建设,则对于合同未曾规定的使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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