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保留的权利冲突与协调

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保留的权利冲突与协调 朱学军 买卖合同中的所有权保留,是指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虽先占有、使用标的物,但在双方 当事人约定的特定条件(通常是价金的一部或全部清偿)成就之前,出卖人仍保留标的物的所有 权;条件成就后,标的物的所有权移转于买受人。《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 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这首次 以立法形式明确确立了买卖合同中的所有权保留制度。然而,这一规定仅属原则性的抽象规定, 并无任何操作性。现笔者就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保留的权利冲突与协调问题作一探讨,以期对该 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一、所有权保留的权利冲突 在所有权保留制度中,标的物所有权人并不占有标的物,买受人占有标的物却并不享有所 有权,这种权利构造模式使得标的物的实际权属状态与其表象不尽一致,从而容易引发利害关 系人之间的权利冲突。这种权利冲突可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首先,对于出卖人而言,当买受 人伪称自己为所有权人而将标的物让与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因受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 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从而使出卖人有丧失标的物所有权之虞,在此情况下如何保护出卖人 利益?其次,对买受人而言,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下,买受人虽然占有标的物,但标的物所有权仍 属于出卖人,若出卖人再次将标的物让与第三人时,买受人利益又如何保护?第三,对于第三人 而言,第三人常因买受人占有标的物而误信其为所有权人,误判其资信状况而贷与金钱,至买 受人清偿不能或破产时,始知标的物为出卖人所有,此时,又如何平衡出卖人与第三人利益?笔 者认为,因所有权保留而产生的权利冲突,可分为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就内部而言,体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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