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当前刑法保障人权的途径
当前刑法保障人权的途径本文 人权是指人之成为人所享有及应当享有的权利,是法律上的权利概念和哲学上的人道概念的统一。[1]笔者就刑法意义上的保障人权路径作进一步的探讨,为连接刑法和人权保障的桥梁挖
当前刑法保障人权的途径 本文 人权是指人之成为人所享有及应当享有的权利,是法律上的权利概念和哲学 上的人道概念的统一。[1]笔者就刑法意义上的保障人权路径作进一步的探讨,为 连接刑法和人权保障的桥梁挖掘构成要素。 一、要素之一建立民主的刑法制定程序 刑法将人们的自由限定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当人们触犯了它,就会因此受到 刑罚的惩罚。国民需要刑法,是因为刑法能够保护他们的利益,也只有国民自身最 了解什么利益需要动用严厉的刑罚来保护。如果刑法的制定没有国民的参与,只 是掌权者随心所欲的强制和命令,国民在刑法的规范范围内就是不自由的。同时, 掌权者单方制定的刑法缺乏约束,完全可能成为专横和无理的产物,[2]人权也就 难以得到保障。相反,如果国民参与了刑法的制定,不自由是由国民自己决定的, 那还是保持了自律这一意义上的自由[3]。而且正义和公平是人民的当然要求,[4] 国民不可能希望自己面临不义和不公的刑法威胁。所以,在一般情况下,通过民主 程序制定的刑法能够最大限度的保障国民的自由和权利,保证刑法规范的正当性 和合理性。关于刑法和民主的关系,有几点是需要注意的。1.国民不可能都成为 立法者,否则只能回归到无秩序的自然状态,因此,国民必须通过选举自己的代表 组成具有最大代表性的立法机关,由立法机关制定刑法。当国民没有授权的国家 机关超越职权制定刑法时,民主的刑法程序也就成了子虚乌有,不再民主了。我国 司法机关所颁布的司法解释有的规定与刑法典明显冲突,对于罪刑法定主义的贯 彻和人权的保障显然不利。2.在现实的立法过程中可能存在不少病理现象,例如 贿赂、政党和财团控制选举、投票率低等等,会导致刑法不能反应国民的真实意 愿,成为少数人控制的工具,从而沦为独裁和专制的工具,但这并不是民主的过错, 而是民主制度的不完善而造成的,所以不能以此否定民主的刑法制定程序的意义, 相反,应当通过完善民主制度进一步发挥刑法保障人权的作用。3.民主也有暂时 性短视的缺点,在某一个特定时期,由民主程序通过的决定可能是错误的,甚至是 荒谬的,苏格拉底之死就是在民主决定下所造成的悲剧。也就是说,民主的刑法制 定程序并不必然导致合乎理性的刑法,连接刑法和人权的伟大工程还需要其他要 1

